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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曝光:山西煤销集团帽帽山煤业瞒报多起安全事故!

网络整理 2019-11-30 12:39

  2019年5月30日,记者实地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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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告诉记者,针对此事故,早在去年就已反映至左云县应急管理局(原左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几个月过去了,事故调查结果如何至今村民也不得而知。

  左云县应急管理局张局长告诉记者,这个事故县里早已成调查组,而且事故已有调查结果,具体局里冯书记比较清楚。

  面对村民反映和记者调查,从去年底到现在,在长达几个月时间里,左云县政府是否知情?左云县应急管理局(原左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前期又是那个部门还有参与事故调查的?冯书记所说的事故调查组,以及事故调查结果为何在应急管理局找不到没有任何书面资料?左云县帽帽山煤业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最终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报道。

  针对事故隐瞒不报,国家应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事故安全罪。《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融易快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村民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在2018年11月22日,当天在井下作业的四川西充籍工人苏武,同时又是工队队长,因违规驾驶车辆并导致死亡。苏武生于1969年,现年50岁。事故发生后,作为矿方不是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在第一时间抢救工人外,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属地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实呈报事故发生经过,而是违规清除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严令当班工人,封锁事故信息,同时私下里与死者家属磋商。以支付高额死亡赔偿金,要求死者家属为此保密。

  面对村民质疑,记者前往左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解。

提及煤矿事故,凡在煤矿待过并从事井下工作过人,内心无不感到恐惧,而作为煤矿工的家属更是担心害怕。因为每一个事故的发生,就预示伤亡。如何确保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更是煤矿生产中的重中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更是不断出台煤矿生产安全监督措施,2019年3月,更是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改革重组,更加科学有效的对各行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管,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新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急局的挂牌成立,记者接到来自山西省左云县水窑乡群众反映,称帽帽山煤业有限公司去年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被隐瞒不报,期间有村民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职能部门反映,至今相关部门查无结果。

  在急管理局一楼冯书记办公室。面对记者提供的事故详细书面资料,冯书记告诉记者,这个事他知道,事故县早已调查清楚。当记者问及书面调查结果在哪里?县政府何时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县里哪位领导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局哪位领导参与事故调查的?冯书记的回答竟然都是不知道,并一味推脱让记者去县政府问。

  “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具体结果你们去县里问吧!”这难道就是新组建下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的工作作风吗?

  

  楼上张局长说,事故情况冯书记比较清楚,但实际结果是面对记者一再询问,冯书记连连说不知道。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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