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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族复兴为由组织“中华联合基金”传销入狱

网络整理 2019-12-14 18:53

以民族复兴为由组织“中华联合基金”传销入狱

【直报网北京4月4日讯】(萧县法院)传销是一种既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是消除社会隐患,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必要之举。2018年3月7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销案件。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祖某分别建立“中华联合基金会一群”、“中华联合基金会二群”、“三群”社交群,被告人祖某是群主。被告人祖某在其上线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领导及指使下,利用上述群从事“民族复兴大业”活动,在群内发布“民族复兴大业”信息,并先后发布投资项目信息,先后下发“巨龙” A项目、B项目、“神龙”680元项目、75元项目,声称建国前有部分国家资产遗留在海外,入会会员每人缴纳人民币75元至人民币1万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南宁基金会的会员,短期内将有高额回报。

被告人祖某先后在全国发展会员达数千人,累计获取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734769元,被告人祖某将其中人民币1161025元上交其上线,剩余人民币573744元被其非法占有。被告人祖某的基金会里有大队长、组长等不同级别。

被告人祖某于2016年11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祖某伙同他人以“民族复兴大业”为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祖某组织、领导数千人参与传销活动,累计获取非法资金人民币170余万元,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人民币573744元,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被告人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三千七百四十四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标题:以“民族复兴大业”为由组织领导搞“中华联合基金会”传销入牢房)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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