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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案:60亿物业被没收 金光华上诉开庭!

网络整理 2020-03-02 20:45

因涉及60亿元物业而备受关注的金光华集团上诉案,昨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2011年8月,深圳金光华集团董事长李亚鹤因涉嫌向深圳市两位区领导行贿案被检方公诉至北京东城区法院。次年12月28日,深圳市规土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金光华广场,没收原因是“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此事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金光华集团因认为当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南国影联公司(下称南国影联)之间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提起上诉。

焦点1:土地是否非法转让?

深圳市规土委方面认为,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并没有合作建房的真实意愿,申请合作建房只是为了骗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从而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手续。由于金光华广场项目用地原为行政划拨用地,根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须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上诉人与南国影联签订的虚假合作建房协议,规避转让划拨土地的必经审批程序,达到了非法转让土地的目的。

金光华集团方面认为,金光华广场项目经历了从单独开发建设“南国文化广场”到合并“南国文化广场”和“南国影联”整体改造的变化,依据合并以后的项目取得深圳市规土委复函,上诉人与南国影联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已经不是一开始合作建房所指的土地,而是南国文化广场和南国影院两块土地合宗后的土地;而且,涉案土地不是从南国影联处取得,而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从规土委处取得,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之间不存在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与南国影联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与事实不符,认定上诉人骗取规划等审批文件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焦点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行政处罚决定”对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深圳市规土委方面认为,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金光华集团方面认为,以上法条明确规定作出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前提,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但南国影联1998年1月9日取得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的编号七本《房地产证》上均载明用途为商业金融业,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情形。

焦点3:“违法”处罚已超时效?

深圳市规土委方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双方的合作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没有终了,因此该委对金光华集团行政处罚没有超时效。

金光华集团方面认为,即使“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之间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真实存在,这种行为早在上诉人与南国影联于2000年8月7日签订《“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开发协议》时就发生了,同时也终了了,最迟也是于2008年5月7日政府房管部门为上诉人与南国影联办理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就终了了,那么,被上诉人 2012年立案查处时早已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年时效了。

资料链接

改革开放以来罚没数额最大

2012年中,深圳市规土委发出“深规土行告[20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因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未经批准,以“假合作,真买断”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拟没收金光华广场地下空间和地上所有建筑物,没收南国影联“非法所得”2.15亿元,并处罚款1.075亿元。

此举引发舆论对私产保护和政府行政的广泛关注。据评估机构人士2012年事发后初步估计,金光华广场价值50亿-60亿元,以行政手段没收如此巨额的民营企业资产在深圳历史上还是首次,国内自改革开放以来算是罚没数额最大的一宗。据周边地产人士介绍,该地段被罚没期间,市场租金估值约4.5亿元左右。

金光华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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