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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美容门诊邀请无证外国医生 女子整容变“丑”起诉索赔百万!!

网络整理 2020-05-02 15:41
整容变“毁容”,女子接受手术后变“丑”,为此怒告美容机构索赔近百万元。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被告美容机构因构成欺诈,导致消费者面容受损,被判决退还服务费11万余元,并赔偿三倍损失34万余元。
  近年来,选择通过手术变美的消费者日趋增多,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美容消费者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美容变毁容赔偿金怎么算?美容失败能索精神赔偿吗?针对这些美容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导报记者请律师进行分析解读,供消费者维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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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整容变“毁容”,女子索赔百万
  原来,李小姐是厦门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客户,长期多次在该门诊部进行美容护肤等美容消费。后来,门诊部邀请韩国医师来坐诊,并告知李小姐可以安排韩国医师为她实施医疗美容手术。李小姐当场同意,并向门诊部指定的收款人转账支付20万元。
  之后,韩国医师为李小姐开展额颞部拉皮、中下面部线雕、鼻唇沟填充(法令纹提升)共3个手术项目。门诊部共收取李小姐会员卡内金额11万多元。
  但是,手术后,李小姐对手术效果不满,与门诊部协商未果后,遂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在李小姐投诉期间,该门诊部为逃避责任,伪造李小姐的病例资料,将未在厦取得执业许可的韩国医师改成国内执业医师。后来,相关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随后,相关行政部门对门诊部就本案邀请无证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275.08元整;3、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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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无行医资格伪造病历,算不算欺诈?
  不久前,李小姐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她起诉认为,该门诊部所邀请的韩国医师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被行政机关处罚,并在术后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伪造病例,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索赔近百万元。
  面对消费者起诉,被告门诊部答辩说,门诊部已按照约定,指定由韩国医师为李小姐完成美容手术,不存在任何违约、欺诈行为。
  门诊部还说,行政机关之所以向门诊部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是因为门诊部在为李小姐开展手术时存在欺诈行为,也不是因为门诊部的手术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而是因为韩国医师未及时在厦门市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该处罚行为与本案讼争的服务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前,门诊部已告知手术风险,李小姐也签字确认同意。因此,李小姐的所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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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美容机构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庭审中,法官当庭查看李小姐的面部,其面部确实存在左右不对称,右侧脸颊有一明显的结节凸出的情况。李小姐自述还有头皮发麻、偏头痛、神经损伤等不适感。法院还查明,为李小姐实施医疗美容手术的韩国医师虽然持有韩国行医执照及整容修复专家行医执照,但未取得国内《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门诊部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聘请韩国医师为李小姐实施医疗美容手术,理应保证该医师具备在华行医资格。脸部美容手术关系到个人的容颜,李小姐愿意接受美容手术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容颜更加美丽。韩国医师是否持有在华行医资格将直接影响李小姐是否接受医疗美容手术的判断,但门诊部故意未告知李小姐该医师不具备在华行医资格。而且,在为李小姐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后,该门诊部还伪造病历及手术记录。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李小姐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经查,在本次医疗活动中,李小姐实际消费11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门诊部因欺诈应返还服务费11万余元,并赔偿三倍损失34万余元给李小姐。
  不过,针对李小姐索赔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求。法院认为,李小姐至今并未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其面容受损程度及应支出多少治疗费用目前尚不确定,其该项主张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李小姐可在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女子美容后“变丑”化妆品公司被判赔钱
  女子美容后“变丑”,化妆品公司为此被判担责赔偿7万多元。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美容消费者起诉维权案件。
  消费者庄小姐称,她之前经常在思明区一家美容店消费,后来她在美容店听说有一种叫“瘦脸针”的产品,美容效果特别好,便动了心。
  经美容店店长介绍,她认识了销售“瘦脸针”的化妆品公司张经理。随后,由张经理提供产品,其同事“美容师”小徐到美容店为庄小姐注射了2针“瘦脸针”。数月之后,化妆品公司再次派遣小徐到美容店为庄小姐注射了5针“面部填充针”。
  每次注射,庄小姐都是通过美容店店长联系张经理,再由张经理提供产品,让其同事小徐到店注射。然而,打针之后,她不但没有变美,脸部反而感染了,出现严重红肿疼痛,还出现不对称消瘦、右脸颊明显凹陷。后来,脸部感染越来越严重,扩散至两鼻翼、双下颌等。为治疗面部感染,庄小姐多次到北京、深圳等地接受治疗。
  事后,庄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化妆品公司及其员工张经理和小徐担责,共同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多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化妆品公司和打针的小徐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给庄小姐人身损害赔偿金73567.71元。而被告张经理对上述款项中的11035.16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化妆品公司与美容店存在着业务分成各50%的合作关系。因此,对于庄小姐遭毁容的损害后果,化妆品公司和美容店存在实施共同侵权的过错,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小徐不具备注射“瘦脸针”的相应资质,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3问”美容消费维权
  1问:美容变毁容,赔偿金怎么算?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消费者首先要通过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来确认手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经鉴定为可修复,则应由该整形美容机构帮助进行修复。如果整容失败或无法通过修复改善,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失败整容手术赔偿追索。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该条例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问:美容失败,能索精神赔偿吗?
  林敏辉: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因美容公司使用的“三无产品”致使身体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问:美容受伤害,怎么取证维权?
  林敏辉:首先,保留在美容院消费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信息,必要时候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其次,可以协商退款,如果遇到身体受损的,需要治疗,及时与美容院老板沟通先支付医疗费用。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美容院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师资质而非法提供医疗美容行为,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美容院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另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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