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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300条蛇吓坏村民 “行善”不能总是随心所欲

网络整理 2020-02-15 15:49

  近日,河北省井陉县林业部门收到辖区于家乡南张井村求助,称有人在该村周围1公里的山上放生了大量的蛇。

 

  为避免村民受到伤害,县林业部门及石家庄有关动物专家赶往现场进行捕捉。经过一整天的抓捕,被放生的三四百条蛇仅有小部分被成功捕捉,剩下的仍在野外流窜,附近村民忐忑不安。

放生300条蛇吓坏村民 “行善”不能总是随心所欲

工作人员在现场抓捕↑
 

  又一起打着“行善放生”旗号作恶的事儿。

 

  自以为行善的举动却造成了恐慌的后果,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2016年3月,有公益组织在北京怀柔区放生380只蓝狐和貉,致使村民家禽被咬伤咬死;2019年4月,房地产商为求财运,在云南澜沧江边及附近山上放生40公斤蛇,村民受惊后报警。

 

  近年来,放生现象越来越泛滥,很多放生物不仅成为区域环境的生态杀手,有些甚至危及无辜人的性命。尽管每次新闻曝光后,都有警方教育、专家提醒、群众谴责,可放生仍然朝着种类多数量大的方向发展。究其原因,法律对违规放生行为的规范还不够威慑力。

 

  就在不久前,神农架林区森林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案。岳某、董某均是佛教信徒,迷信放生毒蛇可以获得福报,于是在红坪镇及国家公园桥洞沟境内放生大量毒蛇。不幸的是,当地村民万某被毒蛇咬伤医治无效死亡。经了解,二人还曾在云南西双版纳和江西井冈山放生过毒蛇。

 

  多次非法放生毒蛇,还造成村民被咬身亡的人命案,可就当地公安局的处理情况看,这起费时三个多月查处的案件,似乎是轻飘飘的放下了。林区森林公安局称“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岳某、董某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并引导受害者家属依法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处罚+民事诉讼”,不管怎看这处理决定似乎都与严重后果不符。检索新闻发现,类似放生事件频频发生的确引人关注,处理结果却往往被忽略,要么找不到放生的人,要么也是以罚款和教育等行政手段为主。可见,放生乱象之所以不绝,跟惩戒力度不足有很大关系。

 

  我国《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版新修订的法规明确了非法放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是这部法规在“法律责任”部分中并没有详细规定违反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具体将如何追责。只有投放外来物种才有罚款的规定,对于本土动物包括被放生的数量、品种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即便是放生的人被捉拿归案,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关的条例可作为惩处依据。对于盲目放生造成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行为,最缺的是规范的制度和执行落地。

 

  在行善的人眼中,放生的本意是把将被宰杀或命悬一线的无辜生命救度,使其可以重返自由。可就现实来讲,实际做法与“行善”相去甚远,更多的时候只不过是花钱买心理安慰罢了,自己只管放,根本不顾动物的生死。比如这次被放生的几百条蛇,野生动物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介绍,它们都是在养殖场人工饲养的,几乎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经过一个冬天,这些蛇90%以上不会存活下来。

 

  被放生的动物没能得以生存,还给周边生活的居民带来了灾难,美其名曰是善举,实则是恶行无疑,放生变杀生甚至变杀人,不仅失去理性,更违反了法律,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情况下,放生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生要想得到真正的善,最基本的是要回归理性。法律的完善对理性放生也将会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就目前法律来看,尽管认定盲目放生造成损失的是非法行为,可是与之相匹配的具体处罚措施仍然有待完善。

 

  对放生主体追责不到位是放生事件中所暴露出的一大问题,完善法律法规的惩戒措施、加强管理,用制度约束不法行为,是规范放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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