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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网络整理 2019-12-02 08:16

  2018年12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王兴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兴尧利用担任淮安市淮阴区区长、洪泽县县长、洪泽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万元。2011年,被告人王兴尧担任洪泽县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讨论、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擅自决定将古水街项目转让给中浦集团,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385.81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王兴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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