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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今日最新实时新闻:恋爱同居需谨慎 借贷主体须厘清_百姓八卦

网络整理 2020-05-19 05:35

法制网讯 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男女恋爱同居期间,男方按照女方要求向其直系亲属父母、姐弟转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承办法官认为,该款系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男方按照女方要求和指示将款项汇入指定的特定直系亲属的个人账户,在借款过程中,向其亲属账户转款的行为应当是女方明确了借款资金数额及流向的合同履行内容,男方仅是按照该指示内容履行支付义务,就当然产生与女方的借贷关系。

案件审理中,女方提出因该款并未转至本人账户,也非本人花费,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男方应当以不同的亲属为被告分别主张权利。

男女双方系自由恋爱关系,于2014年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男方按照女方要求,向女方父母、姐弟进行转账汇款共计28万元。2017年11月,双方感情破裂结束同居,男方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个人偿还此欠款。

故此,承办法官驳回了女方辩称的意见,支持男方诉求。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定要区别各类借贷案件案情的不同情节,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借贷形成的背景、缘由、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综合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而不能简单仅从银行转账流水确定。同时,对于在恋爱同居期间的恋人而言,很多借款正是基于这种关系之下所产生,在借贷时忽略了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借贷时,双方均应当有谨慎注意义务,特别是对借贷债务主体应先行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Tags:借贷(35)谨慎(33)主体(43)恋爱(61)同居(23)厘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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