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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税种已设立63年至今未开征

网络整理 2021-05-11 10:56

遗产税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又一次被提起。

3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报告,称中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

随后,在网络上的一项针对性调查显示,超过70%的投票人认为应该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赠与税)迄今已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具备明显的“劫富济贫”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1950年中国政府首批设立的14个税种中也有遗产税,但至今未开征过,也就渐渐从人们视野中消失。

“十一五”期间,随着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拉大越发明显,遗产税再次被舆论提起。

本报记者获悉,2010年5月,中央收入分配改革调研组调研时,江苏方面在会上曾分析认为,当下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而缺乏累进性的财产财富税收制度直接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并建议中央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可以适时研究开征遗产税”。

不过,有江苏财税部门负责人在本次全国“两会”期间向记者透露,“中央对地方的建议并未有回复。”

事实上,要形成完整的收入调节税收体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开征财产财富税必不可少。“有关遗产税的话题一直在讨论和研究,目前尚未接到过上级针对性的指示,只有学会协会等涉及过理论研究。”东部某省地税局的一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财产财富税制的完善程度和具体税种的累进与累退详细制度设计,取决于中央政府对社会形势的判断。”上述负责人表示,遗产税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调节。

不过,为应对当下国际经济下滑,也有国家着手准备取消遗产税。征与不征,是为一个考量。

贫富差距求解

财产财富税制主要包括房产、物业等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税。

当下,中国财产财富税制的不完善和严重的累退性质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快速扩大。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人士认为,从目前我国的分配秩序看,一大部分的收入分配是以隐性的方式进行的,正是这部分收入形成了贫富悬殊的主要根源,而遗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提高税收调节分配的力度。

首当其冲的是房产税,这被认为是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领域制造贫富分化的关键和根本。

现行房产税采用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减按一定比例扣除的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办法征税,税率分别为12%和1.2%。但是,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产投资价格收益已经远远高于租金收益,继续维持以租金收益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而不是全部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确立计税依据,已造成房地产税收的大量流失。

而对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建立在个人基础上而非家庭基础上,富人家庭拥有多套非营业用房产,且这些房产多分布在其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名下。由于我国缺乏赠与税的配合,对这些非营业用房产免税,造成对中低收入家庭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的税收政策歧视,更加导致这部分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起点不公平。

此外,对享受免税照顾的非营业用房产的数量及次数没有限制,导致了在同一地区或者在不同地区同时拥

有多套房产的富人阶层多次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从而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造成不公。

“按营业用与非营业用来划分是否享受房产税免税,而没有非常明确地将房产税免税界定为普通居住用住房,导致高档住宅、别墅等高档居住用房享受房产税免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加速了社会财富分化。”

因此,逐步完善针对高收入人群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可以减少不劳而获者调节个体财富存量,从而相对降低当前消费价格,鼓励消费减持储蓄。

定位“平衡器”

受访本报的诸多代表委员和学者均认为,征收以遗产税为主要的财产税的主要政策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的政府税收收入,而在于体现政府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关心程度,实现社会公平和长期稳定的综合目标。

当遇到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社会公正、公平问题,应由政府通过财政分配政策加以调节,即强化财政对收入的公平分配职能。

而开征遗产税,可以合理适度地对富者进行征税,达到抑制不劳而获,对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缓和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最有作用。

不过,考察世界开征遗产税国家,其遗产税和赠与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较低,一般都低于3%。

因此,遗产税应当作为国家的一个公平机制,其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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